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河北张凤阁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许民胜的一审辩护人。根据本案证据材料和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我们对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民胜的犯罪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对此不持异议。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许民胜有从轻、减轻处罚的酌定情节,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8有认罪悔罪表现,认罪态度较好,对社会危害性不大,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法律观念单薄,法制观念低下,因家庭经济困难,小学辍学根本没有受过法律教育。因为家庭经济困难,父亲常年患病。***因没有工作,没有经济来源为给家里筹钱给父亲治病和为了生存才走上犯罪道路。而且被告人有认罪悔罪表现,认罪态度较好,对自己的行为所带来的危害性也有认识,并且脏赃物已经退还,没有造成经济损失,降低了社会危害性。
另外在犯罪后的表现方面,本案被告人***能够坦白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从庭审的证据可以看出,被告人能够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盘查,主动、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被告人在接受询问查证过程中,始终予以配合,没有拒绝、抗拒、逃跑的行为。
二、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刑事诉讼案件,应当对所犯罪行从轻处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因生活困难而实施盗窃,盗窃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同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主观恶性不大,辩护人在此恳请人民法院能考虑被告人的上述情节,对被告人***作出从轻、减轻处罚的判决,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此致
邯山区区人民法院
河北张凤阁律师事务所
辩护人:李杰民
2013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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