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杰民律师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13931054158
咨询时间:00:00-23:59 服务地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作者:李杰民律师时间:2018年01月2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29次举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已于2018年1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6日
法释〔2018〕2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731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条 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李杰民律师 已认证
  • 执业12年
  • 13931054158
  • 河北睛明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2年 (优于80.04%的律师)

  • 用户采纳

    60次 (优于97.52%的律师)

  • 用户点赞

    34次 (优于97.46%的律师)

  • 平台积分

    38856分 (优于98.9%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96篇 (优于98.63%的律师)

版权所有:李杰民律师IP属地:河北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258016 昨日访问量:283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