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杰民律师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13931054158
咨询时间:00:00-23:59 服务地区

邯郸刑事辩护律师李杰民 成功向检察院提出不构成诈骗罪的 辩护意见

作者:李杰民律师时间:2017年11月1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67次举报

关于张##不构成诈骗罪的

           立案监督申请

   辩护人认为,无论从张##的陈述,还是从张##所在单位**市宜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看,张##均不构成诈骗罪。

一、本案事实的基本情况

##20153月底到##市宜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达公司)工作(宜达公司是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3923日批准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企业管理咨询、代理记帐、代办工商注册、银行开户、税务等相关工商事务),专门负责公司交办的为客户办理工商登记、税务、银行开户等具体工作。20154月底,宜达公司张波(负责人)交办给我一个为深圳市万仁同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办理银行开户的工作。张##2015410日左右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上办理申请后,经网上审核通过,423日张小勇去工商部门领取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等,430日拿着##市万仁同贸易有限公司的相关材料在中国农业银行东盛支行办理了开户,尔后拿到了开户手续,之后张小勇就将深圳市万仁同贸易有限公司有关工商注册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开户手续交给了公司张波的手里,之后仍然像往常一样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有关事宜。尔后,万仁同公司利用本公司诈骗受害人100多万现金,尔后将100多万现金从万仁同公司账户迅速转入3个不同的账户,将资金转走。

二、张**不构成诈骗罪

首先张**不存在诈骗的故意,张**自始至终就不认识被害人##汽贸集团这个公司。##汽贸将1000多万元资金打入##市万仁同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仁同公司),尔后##同公司迅速将该笔资金转入三个不同的帐户,张##也不认识万仁同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谈何诈骗?

其次,从客观行为上来讲,张##没有虚构事实和隐瞒事实真相的行为,也不存在帮助之行为。

本案受害人##汽贸将资金100多万汇入了##市万仁同公司之前,张##与被害人万仁同公司素不相识,从来没有接触过,因此张##没有实施过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的行为,如果公安机关以帮助犯为由而认定为张##涉嫌诈骗罪,这在认定上系错误的,所谓共同犯罪中的帮助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帮助他人犯罪的人,在共同犯罪中要求共同犯罪内各方当事人的共同故意,是全面的和双方的,在客观上有帮助行为,在主观上要有帮助故意,帮助的故意要求,一方面有帮助他人犯罪的认识;另一方面还要有帮助他人犯罪意志。帮助犯的认识因素必须认识到被帮助人所实行的是犯罪行为以及自己所实行的是帮助他人实施犯罪的行为。张##是在履行自己的职责为公司的客户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有关事项,并不认识万仁同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也不知情##同公司在办理完公司注册以后会实施诈骗行为,因此张##在本案过程中没有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的行为,也不存在帮助万仁同公司实施犯罪的行为。

综上所述,张##主观上没有诈骗的故意,客观上没有诈骗的行为,即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的行为,更不存在帮助犯罪的行为,其不构成诈骗罪,侦查机关于201585日以张##涉嫌诈骗罪将其刑事拘留是违反了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其立案草率的,应当予以及时纠正,希望贵院依法及时予以监督。

         

                   此致

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河北张凤阁律师事务所

                                     邯郸律师李杰民

                                 201587

邯郸市公安局公交分局案件主办人:曹##  电话#######


李杰民律师 已认证
  • 执业12年
  • 13931054158
  • 河北睛明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2年 (优于80.07%的律师)

  • 用户采纳

    60次 (优于97.52%的律师)

  • 用户点赞

    34次 (优于97.47%的律师)

  • 平台积分

    38872分 (优于98.89%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96篇 (优于98.63%的律师)

版权所有:李杰民律师IP属地:河北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261669 昨日访问量:115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