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李**,男,1971年11月 9日出生,汉族,现住**省西宁市胜利路地矿小区*楼10-2号。 身份证号:*********电话:139***8379。
委托代理人:李杰民,男,河北张凤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韩**,女,1972年10月1日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复兴区建设大街**路**号甲*号4-2-6号。身份证号:*******。电话:132****0104
诉讼请求
1、 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
2、 婚生女李**的抚养权依法判决;
3、 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4、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个月后, 2000年9月28日在邯郸市复兴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感情不好,2000年10月10日生育一女名叫李**,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婚后,原、被告性格不合,经常吵闹,因原告常年在外出差,夫妻经常分居。每次原告回来后被告经常唠叨原告不做家务,为此原告在疲乏的情况下经常做饭、做家务。2005年被告怀孕后未经原告同意做了人工流产,之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商量再生育生育一子,被告找各种理由予以拒绝,2011年被告背着原告抱养了一个小孩,为此原告与被告经常吵架一直分居。原告于2014年、2015年向复兴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之诉,复兴区人民法院两次判决不准原告与被告离婚。自第一次起诉、判决不准离婚至今原告与被告因夫妻感情不和仍然分居至今。被告曾于2015年6月委托原被告的同事赵玉洁与被告协商过离婚和财产之事。
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其夫妻感情,无婚姻基础,夫妻现已分居至今,无和好可能,夫妻之间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之规定,特诉至贵院,望人民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据理作出公正裁决!
此致
复兴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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