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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律师李杰民代理起诉,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等费用

作者:李杰民律师时间:2017年07月0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03次举报

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

  申请人:李**,女,汉族,19*0319日生,住峰峰矿区****6112号。

  变更后的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侯**赔偿原告截止定残日的医疗费5103.18元、误工费900元、护理费540元、交通费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必要的营养费 450元、伤残赔偿金(伤残鉴定确定的金额)、残疾器具费(换牙费)1600元、伤残鉴定费(鉴定票据)、精神抚慰金10000元和法医鉴定费 300元,以上费用合计为19943.18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贵院已经受理,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4条规定,申请人特向贵院提出以上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恳请贵院批准!

                                           此致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4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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