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张**,男,汉族,198*年**月2日生,汉族,现住重庆市**区杉岭乡林峰村一组。
委托代理人:李杰民,男,河北张凤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工程处
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联纺西路91号
电话:4100566
负责人:李文,项目经理电话:138****7097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劳务费44000元整;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2012年5月1日签订了劳务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山西**厂块煤仓、主厂房塔吊操作施工劳务分包给原告,并约定了合同期限为塔吊安装到塔吊报停(拆除)及结算方法为:塔吊2台,每台塔吊劳务费为16000元/月,劳务费用为每月一次结算。2013年8月份被告告知原告:塔吊报停,已经完工,原告可以走了。然而被告却还欠原告劳务费44000元没有支付。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支付劳务费,被告以种种理由予以拒绝。
原告认为,被告之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望人民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公正裁决。
此致
复兴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张**
2014年4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