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周**,女,19*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邯郸县***乡西扶仁村人。
委托代理人:李杰民,河北张凤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19*3年10月4日生,汉族,现住邯郸县***乡邵庄村人。身份证号:130421********0913电话:*******.
诉讼请求
1、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
2、判决婚生子贾**由原告抚养,婚生子贾**由被告抚养;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不久于2008年1月31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不好,2008年12月11日生育一子名叫贾**。2011年7月7日生育一子贾**。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婚后,原、被告性格不合,经常吵闹。原告只要跟别的男人说话,被告就会猜疑,经常对原告进行打骂,用很肮脏的语言辱骂原告,影响原告正常生活。每次发生争吵,被告都殴打原告,被告每次殴打原告时不顾及原告的身体部位,打原告的脸部、用脚揣原告的腰部等部位。在邯郸市苏曹村租房居住时,因被告经常殴打原告,原告便提出要求与其离婚,被告便用手打原告的脸,并拿着一把菜刀将原告的大腿划伤后并说:“你想给我离婚我就把你的腿废了,让你再跑,今天是给你点颜色看看”原告住院治疗后腿上留有一条长月5厘米左右的疤痕。2014年被告在外喝完酒,借着酒气给原告找事,辱骂原告,原告反驳几句,被告用手打完原告的脸后便用双手掐原告的脖子,原告顿时吓呆,原告的生命受到了极大的威胁。为此原告便于2014年2月回到娘家居住至今。
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其夫妻感情,无婚姻基础,被告经常殴打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夫妻现已分居至今,无和好可能,夫妻之间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之规定,特诉至贵院,望人民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据理作出公正裁决!
此致
邯郸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4年8月20日
12年 (优于80.3%的律师)
60次 (优于97.58%的律师)
34次 (优于97.52%的律师)
38991分 (优于98.84%的律师)
一天内
95篇 (优于98.63%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