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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房产律师李杰民 开发商拒绝交付房屋 原告依法起诉获胜

作者:李杰民律师时间:2017年04月1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93次举报

  民事起诉状

  原告:武**,男,汉族,19*0年11月19日生,现住邯郸市**区胜利街胜利十条8号,电话:1340*****395

  委托代理人李杰民,河北张凤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陈金良,系该公司董事长。

  住址:邯郸市邯山区渚河路***号,电话:13722****92。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交付邯郸市邯山区**花园4号楼2层206号房屋(建筑面积为50㎡)一套给原告。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2010年6月份签定了《**花园项目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回迁安置)协议书》,并附有《**花园拆迁补偿安置计算表》,协议约定,原告选择产权置换,被告为原告安置位于邯郸市**花园4号楼2层206号1套回迁房(建筑面积为50㎡),原告于2010年9月1日、2012年8月7日向被告交纳购房款为20000元、13500元。2014年4月16日,邯郸市**花园住宅小区4号楼竣工,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交付房屋,被告以种种理由予以拒绝。

  原告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被告之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之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望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公正裁决!

  此致

  邯山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武**

  2013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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