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女,196*年1月4日生,汉族,现住丛台区***村。电话:*****.
委托代理人李杰民,河北张凤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闫**,男,19*1年11月20日生,现住邯郸市丛台区**路26号院二单元102室。电话:***.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300000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4年年初,被告因搞建筑工程急需资金,多次找到原告要求借给资金周转一下。2014年4月初原告陆续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共借给被告人民币2300000元,并由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并约定还款期限。现还款期限已过,原告急需用钱,曾多次向被告提出归还借款,被告拒不归还。
原告认为,被告拒绝还款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丛台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4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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