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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民间借贷律师李杰民 借款239万,借款期限已过,被告拒不偿还,起诉法院,法院依法判决

作者:李杰民律师时间:2017年04月0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75次举报

民事起诉状

原告:***,女,196*年1月4日生,汉族,现住丛台区***村。电话:*****.

委托代理人李杰民,河北张凤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闫**,男,19*1年11月20日生,现住邯郸市丛台区**路26号院二单元102室。电话:***.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300000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4年年初,被告因搞建筑工程急需资金,多次找到原告要求借给资金周转一下。2014年4月初原告陆续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共借给被告人民币2300000元,并由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并约定还款期限。现还款期限已过,原告急需用钱,曾多次向被告提出归还借款,被告拒不归还。

原告认为,被告拒绝还款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丛台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4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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