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原告彭**的委托,作为其代理人就彭**诉金**离婚一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依法应准予离婚。
1、从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基础看,双方是经人介绍相识,交往仅4个多月时间,在这4个月里原告与被告仅见过5次,每次时间不长,双方在彼此没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于2010年1月10日登记结婚,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基础并不牢固。
2、从原、被告之间的婚后感情看,二人结婚时间不久,因双方受到的学历教育、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就经常为小事发生争吵。原告在家中照顾孩子期间为孩子买的玩具等用品所花费用都会记到小册上,等原告每次回到家中都要原告为其报销。2012年7月份,原告因患胃病疼痛难忍,让被告为其倒杯水,被告置若罔闻,不予理睬。只要原被告吵架,被告就将年幼的孩子抛弃到家中,离家出走,2013年3月因原告与被告发生吵架,被告便向原告提出要求给其3万元就和原告离婚,原告没有同意,被告便离家出走,将年幼孩子丢弃到家中,至今未归。而原告提出离婚的真正理由是其见异思迁,另有所爱。自此双方一直未能和好,婚后二人又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
3、从目前夫妻关系的现状看,已经没有和好的可能。2013年3月起,被告就彻底离开原告,二人分居已近18个月,期间也没有任何联系,并且没有丝毫改善关系的迹象,原告离婚态度坚决,原告已经于2013年8月6日向邯郸县人民法院提起过离婚诉讼,经邯郸县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原告此次诉讼为第二次起诉离婚,该次诉讼充分证明原被告已经无和好的可能。因此原、被告的夫妻关系已完全没有和好的可能。
这些事实充分表明,原、被告之间的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完全符合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的规定(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代理人认为,原、被告之间既然无共同语言,性格又不和,更谈不上夫妻感情确,再维持这种名存实亡的夫妻关系已无实际意义,如果非要一味的维持这种关系,对双方来说都是一种痛苦,对原告来说更是一种伤害,况且原告已是第二次起诉离婚,离婚态度坚决,依法应当准予离婚。
关于婚生小孩的抚养。原被告生育一子彭xx,被告没有收入和住所,不具有抚养子女的能力,而原告有固定的收入,根据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结合双方家庭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原告请求婚生小孩随原告生活更为宜,被告依法支付抚养费至独立生活为止。
代理人:河北张凤阁律师事务所
李杰民律师
2014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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