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
河北张凤阁律师事务所接受***的委托,指派李杰民律师担任其诉大名县xx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代理人。开庭前我查阅了本案的相关证据,了解了本案的具体情况,现就本案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原被告之间借款关系明确,事实清楚
2013年3月15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借款协议一份,原告当即给付被告人民币1万元,被告当场出具借款收据一份,载明“今收到周xx叫来款项人民币10000元整,”。并有被告的公章及法人代表李xx的签章,当时被告承诺给付原告利息。该事实有借款协议、借款收据各一份等证据予以佐证。因此,借款关系明确,事实清楚。
二、被告拒绝还款,应承担合同违约责任
原告向被告给付10000元借款后,至今,被告未归还借款及利息,已经构成了违约,被告应立即归还借款本金、利息和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共计人民币14600元。具体计算方式为:
1、本金10000元;
2、借款期间利息600元:借款期间2013年3月15日———2014年3月15日,共一年,其数额为:
一年的利率:1000×1.5%×4=600元
3、违约金:1000×1.5%除以90天×2倍×360天=1200元
4、交通费 800元
5、律师费2000元
综上所述,被告应向原告给付本金10000元、借款期间利息600元、违约金1200元、交通费800元、律师费2000元合计14600元。
以上意见请合议庭参考,依法做出判决!
代理人:河北张凤阁律师事务所
邯郸律师李杰民
2014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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