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女,汉族,19*7年1*月16日出生,馆陶县人,王桥乡路庄村人,现住89号。身份证号:130433******61529,联系电话:152****6*** .
委托代理人:李杰民,男,河北张凤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男,汉族,19*3年10月**日出生,现住邯郸市邯山区**路**—80号,身份证号:130402********2116 ,联系电话:1318****977 183****711 .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
2.判决婚生女王**归原告抚养,非婚生子***抚养权依法判决;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5年年底,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6年7月28日举行了结婚典礼,2008年2月14日办理结婚登记。2011年生一女名叫王**,2007年12月31日生一男孩名叫王**。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婚后,原、被告性格不合,经常吵闹。原告只要跟别的男人说话,被告就会猜疑,经常对原告进行打骂,用很肮脏的语言辱骂原告,影响原告正常生活。刚结婚不久,原告发现被告在邻居家赌博,为此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答应原告痛改前非,原告看被告态度诚恳,也考虑孩子还小便原谅了被告。而后被告不思悔改经常偷偷去外边赌博,已成习性。2012年4月12日原告又发现被告赌博,被告便写下保证。婚生女王**由原告抚养有利于其身心健康成长。
综上,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没有建立夫妻感情。被告的家庭暴力以及赌博恶习,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现原告依据《民事诉讼法》、《婚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具状贵院,请求依法裁判。
此致
邯山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4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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