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北张凤阁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的委托,指派李杰民律师担任其与***离婚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作为他的诉讼代理人我们依法参加了本案的庭审,通过法庭调查,针对法庭查明的事实,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发表如下几点代理意见,供法庭裁判时参考。
原被告夫妻感情没用破裂,应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或者判决不准离婚。
首先,原被告具有可靠的婚姻基础。原告与被告于2009年2月份经介绍人介绍相识,经过几个月的交往双方更加的了解了对方的性格、脾气,双方能够互相理解、互相体贴、互相照顾,因此才于同年10月15日登记结婚。
其次,原被告结婚后感情非常好。结婚后,原告为了增加双方之间的感情,主动提出要求去沙河等地旅游、游玩。旅游完后,原告亲自跑到被告家中和被告的母亲父亲说以后会如何如何的对待被告好,并要求将被告的户口迁往原告家中,被告父亲母亲见原告是如此的心态便同意了原告的要求。
再次,因原告患有病,住院三次,被告只去过一次。而且被告不愿意给原告支付医疗费,还对原告说你有病回你娘家养病,因此原告才于2012年下半年回娘家居住。
综上所述,原被告之间有可靠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很好,因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驳回原告之诉请或者判决不准离婚。
此致
永年县人民法院
河北张凤阁律师事务所
李杰民律师
2012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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