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男,汉族,1981年6月7日生,单位职工,现住邯郸市**区郭二庄村。
委托代理人:李杰民,男,河北张凤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82年9月27日生,现住永年县***镇西召庄村一区92号。
被告:***,女,汉族,**年**月**日生,现住永年县***镇潭庄村。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6631元、拖车费1000元、停车费1000元、车辆修复后实体贬值20000元、车辆违章罚款300元、车辆赔偿款5500元、交通费**元、误工费12000元。以上共计***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2012年2月订下婚约,3月16日原告在被告的要求下购买了牌照为冀D3S695北京现代瑞钠轿车,3月19日被告***谎称要去邯郸市接其女儿回家,让原告驾驶轿车与其(当时***和***一起坐上轿车)接其女儿回家,当天下午1时许,原告驾车行驶到邯郸市中华北大街博物馆时,被告借故让原告下车去买矿泉水,在原告买矿泉水期间,被告将车偷偷开走,原告发现后立即打电话联系被告,被告一直不接电话,拒绝归还原告轿车。被告偷偷开走原告汽车后下午5时许与一辆牌照为冀D*****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冀EX***挂重型普通半挂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在此次事故中,被告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原告认为,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偷偷将原告汽车开走与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原告汽车遭受了巨大损坏,给原告造成了巨大损失,其行为已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7条、4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律、司法解释之规定,特诉至人民法院,望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公正裁决!
此致
永年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2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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