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男,19*1年10月5日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峰峰矿区***村。
委托代理人:李杰民,男,河北张凤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第*医院
法定代表人:***,系该院院长。
住所地:邯郸市**区**路5号。
被告:邯郸市**医院
法定代表人:***,系该院院长。
住所地:邯郸市***街15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因医疗过错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计10万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鉴定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1年8月16日晚10时许,原告被人殴打致伤于8月18日入邯郸市第*医院就诊,住院诊断为闭合性腹腔损伤不除外(篡改病历之前显示),后经其篡改病历为闭合性腹腔损伤、便血原因待查(篡改病历后显示),在住院期间(2011年8月18日—2011年9月5日)邯郸市第*医院对原告做了多项检查后,因查不清病因要求原告转往上级医院,2011年9月5日邯郸市第*医院安排原告转往邯郸市**医院,当时原告插着引流管(身体极度虚弱,只能手扶到肚子上支撑着,需要人搀扶着才可以弯腰缓慢走动)到**医院,邯郸市**医院对原告进行了CT检查、肛肠胃肠减压检查等多项检查,直到晚上邯郸市**医院以查不清病因为由拒绝原告住院,无奈原告只好又带着插着的引流管被迫回到邯郸市第*医院住院治疗,经邯郸市第*医院出院病历诊断为腹部闭合性损伤不除外,过敏性紫癜。
原告认为,邯郸市第*医院作为二级甲等医院,对原告住院后经其检查应能检查出病因而没有检查出,其医务人员在对原告诊疗活动中违法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多项检查仍未查出病因,并且篡改原告病历,其行为存在过错,给原告造成了巨大损害,进而导致原告无法进行伤情鉴定,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邯郸市**医院作为三级甲等医院,其医务工作人员在给原告做诸多项目检查后仍未查出病因,因此拒绝原告(当时插着引流管)住院治疗,给原告造成了损害(过敏性紫癜),其医务工作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诊疗相关义务,违反诊疗规范对原告实施不必要的检查,仍查不出原因,因此邯郸市**医院在诊疗活动中存在过错,给原告造成了损害后果,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为了确保原告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54条、58条、6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依法作出公正裁决!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2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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