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男,19**年9曰2日生,汉族,现住**县**乡**村委托代理人:李杰民,男,河北张凤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11月3日生,汉族,现住**区**镇**村。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人民币10375.58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0年原告经营**啤酒批发,有奖卡2138元和瓶盖4654个(一个瓶盖1.77元价值8237.58元),5月份原告因其他原因不经营啤酒批发生意,于2010年5月10日找到被告要求其帮原告去**啤酒驻邯郸办事处将2138元奖卡和瓶盖4564个(价值8237.58元)兑换成现金,被告当场答应办理此事,9月份被告已去办事处领取现金。被告领取现金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其将兑换的现金转交给原告,被告却以种种理由搪塞原告不予给付。
原告认为,原告无偿委托被告办理兑奖事宜,被告已经领取现金且据不转交原告,其行为已侵犯原告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依法作出公正裁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1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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