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法律的规定,河北张凤阁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上诉人***妻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本辩护人查阅了案卷,会见了被告人,了解了案件的有关情况。为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审法院对被告人量刑过重,应当予以改判;上诉人李勇伟具有如下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一、上诉人***到案后,不仅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而且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多次表示要尽自己的最大努力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见,上诉人是真心悔罪,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在一审庭审过程中,又表示自愿认罪,请法庭根据最高院关于被告人自愿认罪的规定对被告从轻处罚。
二、上诉人***到案后,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被损物品价值为5143元,上诉人赔偿了被害人12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三、常用量刑情节适用第21、22条规定:应依法从轻处罚。
三、从主观上来讲,上诉人李勇伟的主观恶意程度不深,此次犯罪属于冲动型犯罪。从被告人的供述可以看出,本案的起因是上诉人酒后窜至教育宾馆,在酒后不理智的情况下,临时起意将宾馆前台电脑显示器、打印机等物品砸坏。这种因酒后临时起意冲动型犯罪相比其他有组织的寻衅滋事犯罪而言,在主观上上诉人李勇伟的情节要轻许多。
四、上诉人***是初犯、偶犯,有认罪悔罪表现,主观恶性不大,具有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
上诉人***从没有受到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其在实施犯罪行为前遵纪守法。其走上犯罪道路是其法制观念淡薄造成,是初犯与偶犯。通过司法机关的进一步帮助教育,上诉人李勇伟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深感痛心与后悔。在辩护人会见被告人*** 时,他多次表示愿意认罪悔罪,痛改前非,重新做人,渴望早日回归社会,憧憬美好的生活。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对于被告人的上述量刑情节没有给予考虑,辩护人在此恳请人民法院能考虑被告人的上述情节,对上诉人李勇伟作出从轻、减轻处罚的判决。
此致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河北张凤阁律师事务所
李杰民律师
2014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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