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经过刚才的开庭审理,结合审判过程中归纳的争议焦点,现发表如下意见:
一、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一)在婚姻基础方面,原、被告于1996年步入婚姻殿堂,系经人介绍相识、相恋、自主结婚,可以看出原被告是基于感情的成熟而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由此可见,原被告之间有着深厚的感情基础。
(二)婚后感情方面,婚后原、被告二人关系相敬如宾,至今已有14年之久,夫妻双方感情深厚。为此原被告共同生育了爱情的结晶---婚生女。自结婚后,原告每次出差回来之后,都会给被告买被告喜欢吃的烧鸡、牛肉、和小米,每年过春节的时候,原告都会给被告买上一件新衣服。再者,被告考虑原告的工作性质,家中所有的家务及照顾孩子的重任都操持。原告与被告自结婚以来,双方一直居住在邯郸市复兴区建设大街77号天苑小区7号楼2单元9号,并没有分居。以上述情况能充分证明,原被告双方感情深厚。
(三)至于离婚原因,虽然原告在起诉状诉所述均非事实。被告与原告结婚后,只要被告出差回到家,原告都会在家做上一顿丰盛的晚餐与原告共享,并经常嘱咐原告在工作中不要太劳累,要注意自己的身体。原告经常带被告去旅游,且照顾原告的生活,也体贴原告,被告为了增加夫妻之间的感情,原告带着被告及儿子一起拍摄了一张全家合影照。原告与被告并不是同室不同居,而是原告要求被告每天晚上都要和其在一起睡到天亮。而被告只是说了几句,原告便要求离婚。为此双方才发生过几次争吵。代理人认为,夫妻间偶尔的争吵,不符合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
(四)就夫妻感情的现状及有无和好可能来看,原被告之间虽偶尔有些小争吵,但属于夫妻间的正常生活状态,并且被告诚心维护原被告的幸福婚姻。自结婚以来,原告与被告从来没有分居过。因此双方感情很好。
二、婚生子应由被告抚养。
被告的工作性质系经常出差,一年就有8个月在外,婚生子自出生后一直跟随被告生活,且婚生子也愿意跟被告生活。因此婚生子由被告来抚养是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的。
综上,代理人认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被告有与原告继续在一起好好过下去的强烈愿望。因此,建议法庭维护原被告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判决原被告不准离婚。
就本案,代理人作以上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代理人:河北张凤阁律师事务所
李杰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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