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XXX
被申请人: XXX
请求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至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依法调取被申请人名下位于XXXX单元房的房屋权属证明及相关手续。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1997年11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原告被告双方购买了XXX单元房,该房产登记到了被申请人的名下。根据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名下XXX单元房的房屋权属证明及相关手续是证明本案事实(夫妻共同财产)的一个证据,申请人及其代理人无法调取。
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相关法律之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此致
复兴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12年 (优于80.3%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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