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审判员:
河北张凤阁律师事务所接受牛美香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代理人。现结合本案的事实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
1、被告从1987年起便对原告实施暴力,但为维持家庭,原告一直忍气吞声,未选择离婚。但被告一直未收敛,并从2000年起变本加厉,多次把原告打伤住院。就此事,原告曾报警处理。因被告长时间实施家庭暴力,已经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无和好的可能。
被告在多次暴力后,仍然不思悔改,在婚姻期间因家庭琐事将原告门牙打坏,2000年将原告胳膊打骨折,更为变本加厉的是被告还殴打自己的两个女儿,为此原告说了他几句,拦了几下,被告就朝原告的头部殴打,将原告打晕,随后将两个女儿赶出家门。现两个女儿因害怕其父亲的暴力而一直借宿在外至今。因被告经常殴打原告,原告因此而喝药自杀。从以上事实可以证明被告已是劣习难改,如果维持此婚姻关系,必然会导致原告在无感情的婚姻里再次受伤,并再一次次被被告实施暴力。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原、被告婚姻基础薄弱,是在父母包办下便结了婚。是在了解不深的情况下,草率结婚的,并没有感情基础。
3、原被告婚后并未建立共同生活的感情,原被告结婚后,被告有酗酒习性,只要被告喝酒,原告就要受到被告的殴打,原告在提起离婚之诉后被告于2015年9月8日将原告打伤,经派出所调解,被告赔偿原告20000元,但是至今也没有给付原告赔偿款。因此原告与被告之间并未能建立夫妻感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的规定,针对原被告这类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4、原被告离婚的原因是,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身心疲惫,双方之间再无沟通和交流,感情日益恶化。原告提出离婚的原因是难以调和的,如果对这样的婚姻继续维持,对原被告双方而言都没有任何必要,只能给双方增加更多的痛苦。
5、原告在被告实施家庭暴力后,便寄住在自己的亲戚家,被告对原告和女儿生活不闻不问。原告与被告现已无和好可能。
综上所述,原被告在没有感情基础下结婚,在婚姻存续期间并未建立共同生活的感情建立,并在被告实施家庭暴力的情况下感情完全破裂的。如果此婚姻关系继续维持下去,将导致原告继续遭受暴力的后果,且有生命危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依法判决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
二、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并由被告支付原告损害赔偿金50000元。
根据《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因被告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原被告离婚,原告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被告理应支付赔偿金。
以上代理意见,望合议庭
河北张凤阁律师事务所
李杰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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