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XXXX。 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电话:XXXXXXXXX。
被告: 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复兴区X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电话:XXXXXXXXX
诉讼请求
1、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
2、判决婚生女张某某由原告抚养,婚生子张某由被告抚养;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几个月后, 2003年5月9日在邯郸市复兴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感情不好,2005年3月26日生育一女名叫张某某,2011年2月14日生育一子名叫张张某。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婚后,原、被告性格不合,经常吵闹。被告脾气暴躁,性格倔强,只要和原告发生吵架,就动手殴打原告,并恐吓原告要往碗里面下毒,自结婚以来至今,被告不尽一个丈夫的法律责任和一个父亲应尽的法律义务,整日在家不去工作。照顾家庭的责任都落在了原告的身上。为此原告与被告现已经分居。
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其夫妻感情,无婚姻基础,被告有家庭暴力倾向,为此夫妻现已分居至今,无和好可能,夫妻之间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之规定,特诉至贵院,望人民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据理作出公正裁决!
此致
复兴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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