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 与 协 议
甲方:***(又名**),男,汉族,**岁,邯郸县兼庄乡西军师堡村人。
乙方:***,男,汉族,**岁,邯郸县兼庄乡西军师堡村人。
甲方与乙方系亲属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 ,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1、甲乙双方系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
2、甲方拥有一处房产,位于邯郸县兼庄乡西军师堡村(宅基地使用证号为050184号,5间房屋,总面积为0.26亩)赠与给乙方。
3、乙方受赠该房产时,不得转让给其他人,转让时必须征得甲方同意。
4、乙方自受赠房产后,在甲方百年(去世)之前,必须照顾甲方的一切日常生活(给予经济上的帮助和 精神上的慰藉),如果甲方生病,乙方应给甲方治疗。
5、在甲方百年之后,乙方必须负责埋葬甲方。
6、乙方必须履行上述义务,甲方随时可撤销赠与房产,甲方自签订该赠与协议书后,该赠与行为可撤销。
7、该处房产如遇国家拆迁等情况分配到的拆迁款或其他利益,由甲方支配,乙方不能干涉。
8、甲方在签订本协议之前与其他人签订的任何协议均无效,以此协议为准。
9、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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