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杰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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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概念

作者:李杰民律师时间:2022年11月03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55次举报
2022-11-03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寻衅滋事罪是从1979年刑法第160条规定的流氓罪中分解出来的一种罪。1979年刑法第160条规定:“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1997年刑法对之作了分解,具体规定为四种犯罪:一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二是聚众淫乱罪;三是聚众斗殴罪;四是寻衅滋事罪。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对寻衅滋事罪进行了修改。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李杰民律师,河北睛明律师事务所创始人,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全国看守所特约监督员、邯郸市公安局警风警纪监督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邯郸
  • 执业单位:河北睛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420********6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房产纠纷、交通事故
河北睛明律师事务所
1130420********64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房产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