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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定区附近律师:公司在对外担保时应走那些程序?

发布者:金渊跃律师|时间:2018年03月10日|分类:抵押担保 |331人看过

嘉定区附近律师【电话/微信:18817562738】,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专业经济合同律师,上海党员律师,擅长经济合同纠纷处理。


公司在对外担保时应走那些程序?


担保人提供担保要面临着债务变为坏账,无法收回的风险,因此资本实力不雄厚的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很可能会使自己陷入窘境,那么公司在对外担保时应走哪些程序呢?这要分情况说明。

  1、以公司名义为他人担保

  (1)法定代表人依职权为他人担保

  公司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能形成独立的意志。法定代表人负责管理公司日常事务,如果公司章程中已经明确赋予了法定代表人自行决定为他人担保的权利和限额,那么其可以根据章程行使职权,无需经过其他股东的同意。即使担保行为损害了公司的利益,所签订的担保合同仍具有效力,公司需对外承担责任。

  (2)章程没有赋予法定代表人对外担保的权利

  对外担保关系着公司发展和股东权益,在章程没有规定时,必须经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依据章程规定表决程序来通过决议,没具体规定的,需要过一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才可对外担保。

  2、以公司名义为股东担保

  公司有独立的资产并独立的承担责任,因此公司可以为自己的股东担保,但为了避免股东滥用权力损害公司利益,我国法律规定,必须经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不能自由担保。因此如果公司没有举行股东会便为自己的股东担保,则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签订的担保合同无效,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

  3、擅自以公司名义为他人担保

  公司章程和公司法的规定实质上是内部控制程序,不能以此约束交易相对人,因此当出现违反公司章程,擅自以公司名义为他人担保或超出担保限额的行为,相对人足以相信行为人有代表公司担保的权利时,可能会构成表见代理,对外签订的合同有效,公司其他股东只能按照内部程序对行为人追责,要求赔偿,除非相对人事先知晓该情况。

  公司对外担保通常涉及的数额较大,因此在章程中股东应详细约定具体的章程及责任追究,避免公司利益遭受损失。

来源:遇事找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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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宝山经济合同纠纷律师:金渊跃律师 工作地点: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路181号 盈科律师大厦  单位: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线上法律服务品牌[沪上谨信法律工作室]创始人,来自民营经济发达的浙江温岭,曾在宁波、杭州就读大学,上海读研,深受商业文化熏陶,对商业的有较为深刻的理解,擅长经济合同纠纷处理、合同诉讼、合同策划,合同法律风险管控。全年承接上海宝山、静安(含静安和闸北)、杨浦、嘉定、黄浦、浦东、长宁、徐汇、闵行、松江、青浦、奉贤地区合同纠纷案件。欢迎来电,来电、加好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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