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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公司如何从合同角度控制工厂、客户风险

发布者:金渊跃律师|时间:2018年02月25日|分类:经济仲裁 |644人看过

国际贸易公司如何从合同角度规避工厂与客户之间的纠纷风险

   2017年以后,劳动力成本上升,出口升级的趋势越来越明显,作为传统出口品制造业,出口难度加大。而国与国之间的贸易保护摩擦,也在加剧传统出口业务的风险。

   作为一家传统产品的贸易公司,如何在艰难的贸易环境中生存,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以下这起笔者处理的贸易纠纷,就是其中一种高发风险:未保留重要单据,未完整合同。

基本案情:

主角B公司为上海的一家国际贸易公司,规模不大,从事小商品的国际贸易。2016年前后,挂靠在其名下的一位业经办人承接了一笔人民币订单。

已知订单有下家公司C,供货的为经办人合作的上家工厂A。有一家公司D经常被B公司提及。

   当时,C公司向B公司下发订单。B公司立即将订单发给工厂A。

   具体过程是, B公司和C公司签署买卖合同,约定向B公司购买货物,并将

于货物收到后支付货款。

   隔日,B公司就将订单发往工厂A,并且向A工厂发送了一份由B公司起草的,盖有B公司公章的合同。

   工厂A并未寄回合同,但是如约向B公司指定收货处(亦是C公司收货处)发送货物。

   期间,B公司的经办人顾某与B公司发生争议并离职。

   因顾某为项目的经办人,争议发生以后,顾某径行向C公司提出向合同以外另一家公司支付货款。C公司未经B公司同意就直接支付给了案外公司。

B公司因未如期收到货款,诉至法院。

笔者承接此案。但是,本案存在以下难点:

第一个问题,所有合同均系传真件,B公司与C公司之间的合同,C公司盖章为复印件。

第二个问题,B公司与工厂A之间的供货合同,工厂A并未盖章。

第三个问题,合同贸易中,B公司并未持有任何证明供货合同的材料。

第四个问题,收货人为D公司。在买卖合同以外,增加了另一个收货方。

最后一个问题,整笔贸易均由B公司经办人顾某一手操办,B公司对C公司无联络信息。

笔者在接到本案的时候,感到非常棘手,因为,从现有证据角度看,B公司的确无法证明与C公司之间的合同是否已经履行,因经办人离职,B公司亦很难单独证明其已经向C公司履行了交货义务,甚至很难证明与A公司签订了贸易合同。

倘若本案各方缺席,则案件将面临败诉风险。这是一个胜率不高的案件。

但是,在仔细沟通以后,笔者发现契机。这表现在贸易中,B公司是处在中间位置。对C公司,属于卖方地位,而相对于工厂A则处在买方地位。倘若割裂地看,则C公司或者A工厂,均无法成立。因为B方一方面不持有供货凭证,另一方面而联系起来看,则可以借力打力。

因为B公司已经向A工厂汇有部分货款。假设C公司拒绝承认收到货物,那么B公司获得驳回判决后,可以作为依据起诉A工厂,要求A工厂返还货款。

同时,若A工厂认为确实没发生这笔交易的,那么,就应当返还已经预付的货款。若A工厂认为交易已经完成了,则A工厂势必要提供送货单据给到B公司,以免除自身的责任。

基于上述推理,笔者建议B公司先向供应商即工厂A发送律师函,告知情况,要求工厂A提供发货单据。

在发出律师函,并预估对方已经收到函件后,笔者代表B公司致电A工厂。通过一步一步的沟通,笔者获知道大量有用信息。比如,交易中,A工厂习惯将出货单据交付给收货人,A工厂的单据超过两个月以上则由出纳保存。等等。

通过上述信息的梳理顺藤摸瓜,笔者搜索到了当时收货的地址及联系人。经过了解,发现C公司是一个境外较大的公司设立的办事处,同时收货公司D公司和C公司实际为关联公司。并且,该负责人还透露境外总部从风控角度,已经在公司安排了唯一的产存销软件,一般轻易无法变动。

笔者对上述内容进行了录音整理。上述证据虽然无法直接说明B公司已经履行供货义务,但是,可以从侧面可以证明对方持有证据。至少,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佐证对方有相关证据。

开庭当天,被告C公司提交了证据。C公司承认收到过货物,但C公司认为其交易对象是B公司的顾某。因此已经按照顾某要求将款项支付给了案外公司。

被告的答辩出乎了我的意料。这一方面表明C公司是一家相对正规的公司外。因此,本案争议基本告一段落。

在本案中,因为被告C公司的认诺。本案的诉讼难度大大降低。最终,双方以协商,被告支付货款结束了本案。

本案的解决,令笔者意识到了国际贸易中容易发生的问题:

1、传统国际贸易发生在法律水平不同的贸易公司和工厂层面,容易因为人员操作,法律意识等导致单据生效要件缺损,甚至单据缺失的问题。

2、作为贸易企业,给经办人的过度授权也给贸易公司的经营带来风险。

基于以上问题,建议作为中间商的贸易公司以下方面做好风险预防工作:

(一)在合同层面

1、对经常性合作的工厂,建议签署框架合作协议,在发生纠纷时,以框架合作协议方式确认双方贸易习惯,避免割裂不同交易带来的举证困难问题。

2、建议在工厂的采购合同和客户的供货合同之间建立合同编号、采购时间、采购货物、批次等方面的关联性,减少举证困难。

3、对常见的合同传真件的情况,一定要在合同中注明原件和传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同时,要确保对方收到合同后进行确认性的回复。并保留证据。

(二)在执行层面

1、作为国际贸易公司,有时候因为和老客户之间的交易比较频繁就会出现麻痹大意。甚至像笔者就接触过不少货代无单放货的情况。因此,建议作为中间方一定要签署合同。并且要确保合同书的双方均完整地签字确认。确保合同成立生效。

2、国际贸易中多数是买卖合同。因此,一定要确保保留发货单据,哪怕是扫描件,也应当留底。

3、限制经办人的权力,明确业务权限,对经办人业务,均应当多保留相应的副本、复印件。

4、建议在交易过程中,多用电子邮件往来。因为相对QQ、微信等即时通讯,电子邮件保存时间更久,更加稳定,并且公证更加方便。

最后, 通过本案,笔者意识到一点。在诉讼过程中,只要当事人出席,则事实就会查清一半。并且,很多情况下,起诉及败诉风险将会给被告及被告公司带来相当程度的心理压力。这种心理压力会驱使被告选择更加稳妥的处置方案。也就是更倾向于承认,选择其他认为有把握的抗辩。

于是,往往预测的风险并未发生。诉讼难度也会相应地降低。

所以,就如一位老律师说的,对方有无诉讼经验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审理难度。对一个没有诉讼经验的被告,起诉本身就是最好的举证。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合同纠纷律师  金渊跃

2018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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