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渊跃律师

  • 执业资质:1310120**********

  • 执业机构: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股权纠纷公司法合同纠纷刑事辩护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协议约定管辖,可否单方面选择管辖?

发布者:金渊跃律师|时间:2016年12月06日|分类:合同纠纷 |1086人看过

在网上,有朋友问,双方约定协议管辖法院,是不是就无法进行其他选择了?


关于这个问题,律师认为需要区分地去看!首先是需要正确理解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内容。


我们看两个关于协议管辖的条款:


范例一:单一管辖约定:借贷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如有争议,应尽量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圆满解决时,应向贷款方所在地管辖法院提起诉讼。


范例二:选择性协议管辖约定:合同执行中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双方可向各自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 二审 (2005)民二终字第94号 该约定有效)


一方当事人可否单方面选择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或者当事人一方所在地,实际上是根据合同约定的内容来确定的。


学理解释:


实际上协议管辖订立的方法在理论上可以分作两种:一种是不排除原有管辖权法院而另外约定本无管辖权的法院为合意管辖法院,称为竞合的合意管辖(选择的合意管辖);另一种是排除原有管辖权法院而约定仅以特定法院为合意管辖法院,称为专属的合意管辖(排他的合意管辖)。(注:应注意此处所称的“专属的协议管辖”为协议管辖的一种,而非民事诉讼法中的专属管辖,协议管辖不得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比较两者,竞合的合意管辖实际上是在法定管辖之外灵活地增加了可供选择的管辖法院,对当事人而言有益无害;而专属的合意管辖完全排除了原来享有法定管辖权的法院,若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而订立自然也就不会产生什么问题。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1月30日)

第二十九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第三十条 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结论:

综上,法律并未禁止约定两个以上的管辖法院。因此,一方是否在约定管辖后有机会选择其他管辖法院,关键看协议双方的约定内容中是否具有排他性。


【注意】:

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非涉外诉讼中的协议管辖须具备以下条件:(1)双方需以书面形式约定,口头协议无效。(2)只能就合同纠纷约定;(3)只能针对第一审法院的管辖进行约定;(4)协议管辖法院的范围只限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5)不得变更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6)不能为约定不明。

在此基础上的约定方为有效的协议管辖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约定发生纠纷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如何确定管辖问题的复函》(1994年11月27日法经(1994)307号)

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发生纠纷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可认为是选择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不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则该约定应为有效。若当事人已分别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则应由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若立案时间难于分清先后,则应由两地人民法院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由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喜欢合同法的金律师编辑。2016年12月6日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