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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增加合同实用性条款

发布者:金渊跃律师|时间:2016年08月19日|分类:合同纠纷 |690人看过

如何增加合同实用性条款

   为了提高合同的实用性,在修改阶段可采用“主动防御”的办法,从内容及程序两个方面增加对交易内容、交易程序、问题处理等方面的约定,从而提高条款的实用性。这些实用性约定来自于经验总结,以及对合同履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的合理预见,因而能见人所未见并运筹帷幄、趋利避害,保证合同当事人能够顺利达到交易目的。

1.根据行业风险提高实用性

判断交易中的行业风险主要根据的是合同类型及该类合同的特有风险,各类合同一般是依照《合同法》总则及分则,以及《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和行业特征去判断其特有风险的。

以旅游服务合同为例,这类合同时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签订的无名合同,涉及《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多重法律关系。由于此类合同一般都是格式条款,还涉及《合同法》及某些地方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的制约,也为我们提供了充分的旅游行业特有风险的素材,也为我们修改合同、避免重蹈覆辙提供了依据。

2.根据违约特点提高实用性

   同样以旅游合同为例,某国内旅游合同的示范文本中,规定了旅行社需承担违约责任的四种情况:擅自减少旅游景点、擅自增加购物经典和自费娱乐项目,擅自改变住宿饭店、导游在旅游期间擅自离队。然而在旅游过程中,旅行社可能存在违约的情况远远不止上述四种,例如擅自更换旅游景点、导游不具备相应资质、因旅行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误机、擅自更换旅游服务者等违约情况,都属于严重违约,但此类违约却未在合同中约定,不利于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无独有偶,该示范文本中,对于旅游者只规定了逾期付款、逾期提供有关材料、擅自变更行程内容三种违约责任。但旅游者出现其他违约情况的可能性还有可能存在,例如对于不遵守时间、不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所引起的责任等未加以列举,而这类情况一旦发生,对于整个旅游合同的履行往往会造成非常严重的影响,完全应该在合同中甲乙约定,对于旅游者的行为至少是意识上的制约和督促。

3.根据标的的特性提高使用实用性

   仍以前面提及的旅游服务类合同为例,根据旅游服务的特点,一方面存在合同签订后旅游者因故无法成行的情况,另一方面也存在旅行社在签订旅游合同后、旅游开始前已经知道无法成行的情况,另一方面也存在旅行社在签订旅游合同后、旅游开始前已经知道无法成行或必须变更的情况。这是合同标的的特性所决定的,也是在增加合同约定实用性时所要考虑的,这一责任不明对双方都很不利。

   旅游者大多是一般民事主体,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其权利义务可以转让。因此,可以约定在没有出过旅游签证等特定限制的情况下,修改为旅游者有权转让合同权利,但要承担由此而增加的费用并履行通知义务。而对于旅行社的违约,完全可以通过合同的约定或声明,明确在某些特定条件无法满足时合同如何变更,借此向旅游者履行告知义务并为旅游者提供选择权,同时也在非旅行社能够控制的情况发生时,顺利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

   如,家庭装修合同设计变更属于正常,而原封不动施工则属于不正常。因此,在修改时增加“承包方在备料前需经业主确认”、“业主有权在承包方备料前变更设计且不属违约”,均是对业主的实用性保护。

4.根据交易对象提高实用性

   交易对象的不同有时会引起合同修改工作重心的变化,需要调整履行情况预见范围及实用性条款的约定方向,因为实用性条款都是“定做”的条款,任何合同要素的变更都有可能带来实用性条款的变更。

   在某国内旅游合同中的约定,“甲方参加乙方安排的自费娱乐项目包括:……”由于旅游者既是合同主体又是消费者,因此合同同时受《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这样的约定出现在格式条款中,至少是在表述方式上存在妨碍旅游者选择权的嫌疑。相对于打包旅游服务的内容,旅游对于旅行社安排的自费项目方式体现这种选择权,而不能通过格式条款一概地强加于旅游者。

   另外,有时会无法查清或核实对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从效率和风险控制角度考虑,可在合同中增加对方声明或保证的条款,令对方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对虚假陈述规定违约责任,从民事责任角度保证交易合同性,提高交易的安全性。

5.明确合同目的

   一般合同大都存在着类似于“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双方经友好协商,签订如下合同”之类的条款。这类条款既不是对合同目的的描述,也毫无法律意义可言,合同中的内容也不仅仅涉及《合同法》。因而这类约定其可有可无,毫无实际意义。

   真正的合同目的的描述,应当是将这类条款修改为“为使甲方按时、按质、按量得到用于圣诞礼生产的原材料,双方经友好协商签订合同如下”之类的描述。因为它既明确了合同的目的,也使供方能够预见到如果违约可能给需方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追索可得利益也就有了依据。

转自《完美的合同》吴江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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