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二审怎样反客为主
由于上诉由上诉人启动,并且以上诉人请求为案件的审理“底线”——二审法院习惯于按照上诉请求选择诉讼程序、安排诉讼进程乃至确立案件的审理主线。在诉讼程序上,被上诉人在上诉审的角色类似于一审中诉讼的被告,相对处于被动应诉的劣势诉讼地位。但上诉人积极主动的上诉“攻势”,首先暴露上诉人的诉讼思路和诉讼计策,被上诉人根据业已掌握的上诉人上诉的“错误”和“疏漏”,除进行抗辩反驳等本能的“自卫”外,还应根据诉讼情势的变化,主动出击,精心构筑一条符合个案实际、坚不可摧的应对上诉的计策。
一、摸清上诉人上诉的真实意图
面对咄咄逼人的上诉,被上诉人是听之任之,坐以待毙,还是反客为主,构筑坚不可摧的诉讼防线?在接到上诉人的上诉状后,被上诉人的首要任务之一,就是设法摸清上诉人的上诉意图——为什么上诉?上诉的目的何在?上诉将带来哪些法律风险?根据诉讼司法实践,上诉人不服一审裁判提出上诉分为“正常性”上诉和“技术性”上诉两个情形。所谓“正常性”上诉,即上诉人因一审裁判存在审理程序违法,认定事实错误、不清,证据不足,法律适用错误,裁判结果不公等而提出的上诉。所谓“技术性”上诉,即上诉人对一审裁判本身并无异议,但出于其他诉讼或非诉讼目的而故意提出上诉。比如,某纺织公司因拖欠某县棉花公司购棉花款980万元被一审法院判决败诉,但此时正值纺织公司流动资金短缺,又不能贷款的时候。倘若纺织公司按判决履行偿还欠款义务,势必造成企业停产,蒙受更大的经济损失。于是,纺织公司明知上诉必败,但为了拖延还款时间,仍以一审裁判错误为由提出上诉。等二审法院驳回纺织公司上诉的终审裁定送达时,距一审判决下达已逾4个月,从而为企业顺利度过资金紧缺的难关赢得了宝贵的时间。为了摸清上诉人上诉的真实意图,被上诉人在接到上诉状时,首先应核实下列问题:
(1)一审法院何时以何种方式向上诉人送达一审裁判文书——由此计算上诉人收到一审裁判文书的时间及法定上诉的起止期限;
(2)上诉人何时以何种方式提出上诉——由此分析上诉人的上诉是否超过法定期限;
(3)上诉人是否缴纳上诉费或者提出缓、减、免申请——由此推断上诉人的上诉能否成立。
弄清了上述问题后,上诉人上诉的真实意图是“正常性”还是“技术性”上诉便昭然若揭。综观诉讼司法实践,对上诉人上诉真实意图的分析评断,一般应遵循下列方法步骤:
一看上诉时间。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判提出上诉,往往会在上诉期满一起拿甚至在收到上诉状后很快就提出上诉。与此相反,拖延诉讼时间等处于其他目的“技术性”上诉,提出上诉的事件一般相对较晚。
二看上诉方式。在正常情况下,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判提出上诉,都会按裁判要求向一审法院或直接向二审法院递上诉状。而“技术性”上诉一般通过邮寄等延缓时间的方递交上诉状,且邮寄的时间也相对较晚,往往在上诉期届满前的最后一两天交邮。
三看上诉费的缴纳。如果一审裁判确实存在“错误”和“不公”,或者当事人诚心提出上诉,一般会在递交上诉状时一并缴纳上诉费用。及时当事人经济拮据、无力缴纳上诉费,也会及时向法院申请缓、减、免。而“技术性”上诉往往以种种借口故意不缴纳上诉费,在下达缴纳上诉费通知后也通过提出缓、减、免申请等方式设法一拖再拖。
四看上诉的事实与理由。当事人认为一审裁判存在“错误”和“不公”,一般会精心拟写上诉状,且上诉观点鲜明,内容翔实,论据铿锵有力。而“技术性”上诉的事实与理由往往是东拼西凑,内容简短,且经不起推敲,甚至充满捏造事实、颠倒黑白、人身攻击等内容。
通过上诉分析评断,一般可以较容易发现上诉人上诉的真实企图。倘若上诉人的上诉是“技术性”上诉,被上诉人就可以上诉的上诉超过法定上诉期限、上诉人未缴纳上诉费等理由抗辩,防止被人牵着鼻子走。倘若是“正常性”的上诉,就应全力以赴答辩和做好应诉的准备工作。
二、提交缜密的答辩状
根据诉讼法律规定,尽管被上诉人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二审法院的审理,但由于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既可以开庭审理,也可以书面审理,径行裁判。因此,被上诉人是否提交以及何时提交答辩状,应因案而异,区别对待。倘若二审法院认为案件事实清楚,不需要开庭审理,被上诉人提交的答辩内容越翔实越好。倘若案件争议较大,二审法院决定开庭审理,被上诉人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及诉讼策略的需要,灵活选择是否提交答辩状。如果有足够的把握赢得二审诉讼,可以只提交简单的答辩状。但出于诉讼计策的需要抑或为防止上诉人从答辩中寻找到不利的“信息”,也可以不提交答辩状,待开庭审理时再予以口头答辩。
由于上诉对象既可能针对被上诉人,又可能针对一审法院裁判,上诉人不仅要对自己的上诉请求进行举证,而且因为一审裁判已部分或全部否定其在一审的诉讼观点和主张,裁判文书本身直接将上诉人置于不利的诉讼地位。从诉讼的游戏规则出发,被上诉只要否定上诉人的举证、有效反驳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就可足以保持一审裁判确立的诉讼地位。尽管如此,为了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被上诉人及其律师仍需全力以赴答辩和做好应诉准备。这是因为一审裁判虽然作出了有利的裁判结果,但仅仅代表一审法院的态度和意见,二审法院会不会最终采纳、确认尚是一个未知数,且完全取决于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是否确实、充分。与一审诉讼被告的答辩相类似,被上诉人的上诉答辩状应紧紧围绕上诉状拟定——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事实与理由逐一予以批驳,必要时可以举出反证,追根求源,以此否定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论证上诉理由不客观、不真实。诉讼经验丰富的律师在拟写答辩状之前,总是将上诉状同一审的起诉状、答辩状、裁判文书等进行比较分析,寻找彼此的异同、争讼的焦点和问题精髓,并以此构筑缜密的答辩提纲,指定周详的应诉计策。
(1)将上诉请求与其一审的诉讼请求、辩解主张相比较,找出其中的差异,以对比的方式进行条分缕析,论证上诉请求不客观、不真实抑或举证不能;
(2)将上诉理由同被上诉人一审诉称、辩解的事实与一审裁判认定的事实进行综合分析,揭示上诉理由与争讼案件的关联性,论证上诉事实错误、不清抑或证据不足;
(3)将上诉人一审诉讼程序违法、法律适用错误等上诉“理由”同被上诉人在一审的诉讼主张、观点以及一审裁判的分析评断相比较,论证上诉的理由不确实、不充分…..
并且,被上诉人所有的答辩都应“一对一”地遵循上诉论点的秩序,立场鲜明,论证细致、严密、透彻,尤其要善于用“事实”说话——运用一审裁判经审理确认的事实和证据,对上诉人上诉的事实与理由逐一进行反击、批驳。同时,无论是对上诉主张的批驳还是对上诉事实的抗辩,答辩的内容均应言之有据,合乎情理。一份优秀的答辩状无不叙事清晰,说理透彻,逻辑推理严密,一目了然——让人从字里行间的答辩中对上诉的正当性打下“疑问”。
在诉讼司法实践中,被上诉人为减少诉累,或认为一审裁判的错误不值得上诉,或由于其他原因未能提出上诉,但一审裁判确实又存在某种“疏忽”抑或“错误”,如何进行答辩?按照诉讼法律规定,二审法院围绕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对一审裁判在审理程序、事实认定以及法律适用等方面是否存在“错误”进行审查,但并非每一项“错误”都能成为撤销一审裁判的理由。如果一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法律适用错误以及事实认定错误、不清等,没有影响上诉人正常的诉讼权利,也不可能影响案件的裁判结果——对裁判本身来说仅仅是“无害”的错误,那么,谢谢“错误”并不必然成为撤销一审裁判的理由,二审法院在查明并纠正一审裁判的“错误”仍可能判决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因此,被上诉人在答辩时应理性审视一审裁判,既敢于正视一审裁判中业已存在的“无害”错误,更注重研究论证这些“细枝末节”的“疏忽”乃至“错误”没有影响上诉人的诉讼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不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裁判。不过,虽然二审法院一般只对上诉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进行审理,但在审理中发现上诉请求以外的裁判内容确有“错误”,有时也会依职权主动予以纠正。如果一审裁判的“疏忽”和“错误”使自身的合法权益受损,被上诉人也认为撤销一审裁判有利,在答辩时就应详细力陈一审裁判的“错误”症结之所在,促使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判,重新作出新的裁判。
三、制订有力的抗辩反驳计策
由于一审裁判业已作出有利于被上诉人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在法律日渐完善统一的今天,与被上诉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抗辩反驳主张相比,上诉人“撤销原判,予以改判”的上诉请求往往更难以实现。即便如此,被上诉人倘若不做充分的应诉准备,在上诉审中轻松赢得诉讼也并非易事。
一般情况下,上诉人不服一审裁判提出上诉,往往会寻找许多“充足”的上诉理由,在没有足够的把握或没有经过充分的运筹之前,他们绝不会轻易提出上诉,即使“技术性”的上诉也是如此。不过,上诉人上诉的理由越翔实越充分,被上诉人越容易从中了解上诉人的上诉思路和计策。对于“技术性”上诉,则更容易发现上诉人无中生有,颠倒黑白的上诉“伎俩”,找到一条应对上诉的有效办法更是易如反掌。无论上诉人的上诉目的如何,被上诉人在接到上诉状时,均应首先寻找抗辩反驳的切入点——从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中撕开一条“缝隙”,并以此为线索挖掘、收集相关的证据,通过缜密的答辩,削弱、瓦解直至否定上诉人的上诉。对上诉人上诉的“核心”事实和“王牌”证据,被上诉人应紧紧围绕一审裁判确认的证据事实收集抗辩反驳证据,弥补自身证据链中的“断链”,使一审裁判的证据更加全面、完整、客观,与争讼案件事实的联系更加紧密。
“以静为动”是被上诉人上诉审中惯用的诉讼策略,通过对上诉状的分析研究乃至整个案件的运筹谋划,制定灵活实用的抗辩反驳计策。在开庭审理前,被上诉人及其代理人一般通过阅卷、举证等形式,主动与二审法官“沟通”、“交流”,灌输一审裁判的“正确”和“合情合理”,拓展其对一审裁判理性思维的视野。在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一般会根据不同诉讼阶段分别采取不同的应诉策略。比如,当庭答辩有的放矢,通过对一审裁判分寸的细致把握和庭审氛围的有效调控,削弱、瓦解上诉人精心构筑的上诉攻势。在举证、质证阶段,对上诉人的举证往往采取“以守为攻”的计策,冷静审视证据的取得以及证据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通过“质疑”、“质错”,削弱、瓦解乃至否定其证明力。在法庭辩论阶段,被上诉人应将法庭调查结果与抗辩反驳的计策相联结,驳斥上诉人的上诉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理由。此外,除论证一审裁判认定事实正确外,被上诉人还针对上诉人提出的一审诉讼程序违法和法律适用“错误”,积极进行法理分析,论证一审审理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倘若一审裁判确实存在某种“疏忽”和“错误”,被上诉人可从诉讼程序和实体法的立法主旨和精髓入手,论证这些所谓的“疏忽”和“错误”仅仅是业已存在的“无害”错误,并未侵害上诉人的正常诉讼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
选摘自《胜诉谋略——律师的诉讼策略与技巧》朱德凯34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