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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弘法顾】 “认缴”非“不缴”,公司破产股东出资应到位

发布者:李海明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2年08月29日|分类:法律常识 |298人看过举报


注册资本是公司经济实力的体现

也是股东承担责任的标尺


近日,某地法院审结一起

追收未缴出资纠纷的案件

案情回顾

某纺织公司于2006年10月19日成立,公司设立时的注册资本为300万元。在经营过程中,该公司多次变更注册资本,增资扩股,其中案涉股东陈某认缴出资8127万元,认缴期限为2056年10月17日。


后因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某银行申请对其破产清算,法院于2020年9月15日裁定受理,并于2020年12月10日裁定宣告该公司破产。

审理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在履职过程中发现,案涉股东陈某仅实缴出资1930万元,未缴出资6197万元。


为维护该公司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破产管理人遂于2021年1月26日诉至法院,要求该纺织公司股东陈某向该公司补缴出资6197万元。

法院认为

法院已受理对某纺织公司的破产申请,工商公示登记的信息、公司章程显示陈某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陈某也未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提供证据,现破产管理人主张陈某缴纳未缴出资6197万元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判决该纺织公司股东陈某应向该公司补缴出资6197万元。

法律提醒

公司注册资本要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设置

不能一味贪多


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金额越大

其对公司和债务人的义务也就越大


因此,股东应量力而为

合理规避风险,理性认缴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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