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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和寻衅滋事案件辩护中达成有效辩护

发布者:李海明律师团队|时间:2020年07月20日|48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被告人因道路行驶车辆引起纠纷发生口角,从而发展为肢体冲突。经鉴定,造成对方轻伤(二级)。从而被刑事起诉。在律师有效辩护后被判处缓刑。

2、故意伤害或寻衅滋事类案件,被告人事后应当主动配合侦查机关工作,端正态度。积极采取赔偿等补救措施,争取获得谅解。辩护律师辩护中应当合理利用相关法律意见及解释,如本案律师在辩护中主要引用了如下司法解释和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对所犯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小、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宽处理。对于其中具备条件的,应当依法适用缓刑或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
《刑事诉讼法》第142、《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2条,加害人能够积极采取补救措施、认罪悔过、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视为加害人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的降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9条规定,“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也应当尽量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
此外,如能证明被告人平时的社会表现良好,在此类案件辩护中也有一定积极作用。
3、律师建议:一旦涉及故意伤害或寻衅滋事等案件,加害人及家属应当主动配合相关机关工作,积极作出赔偿等补救行为,办案律师更要引导加害人及家属积极争取面对出现的问题,并在辩护中善于引用相关司法解释和意见为被告人争取合理利益。
故意伤害和寻衅滋事案件辩护中如何善用司法解释和意见达成有效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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