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3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2、在符合什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
(一)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二)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三)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四)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具有悔罪表现,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预备犯或者中止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者胁从犯;过失犯罪的;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的;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未成年人或者年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与被害方依法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抚养人;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缓刑的,其他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形。
3、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应当如何递交?
申请人应向案件管辖地区的人民检察院案件质量管理中心或者该院住所检察室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一份,身份证明一份,附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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