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兴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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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合理设置警示标 出了事故谁来赔?

发布者:徐兴俊律师|时间:2023年03月15日|分类:交通事故 |308人看过


基本案情

去年11月的一天夜里,秦某驾驶电动车沿道路行驶时,与道路上的施工围挡发生碰撞,电动车翻车倒地,秦某受伤,并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23天,后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因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秦某遂将该施工项目的承包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承包公司支付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

被告承包公司认为,被告对原告的受伤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首先,被告认为自己在施工现场安设的施工围挡上已经加贴了反光警示条,已经尽到了提醒车辆通行的警示义务。其次,原告发生交通事故的准确地点在整个“围挡设施”的中段,并非在“围挡设施”东头。再次,原告在事发时向值班民警表示:因对行车辆强势远光灯袭眼才发生的摔倒。“远光灯车辆”的驾驶人违反交通法规,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

济南市莱芜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虽安装了施工围挡,但原告碰撞的施工围挡东头未放置反光锥筒和警示标志。因此原告受伤,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事故认定书中认定“事故责任可能有第三方”,结合本案及其他具体情况,法院确认被告其行为是原告遭受伤害的主要原因,故酌定由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60%。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济南中院提起上诉。终审判决驳回被告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应当采取安全管理措施。不能证明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行人和车辆在途经施工路段时,也要充分观察周围情况,注意安全警示标志,提高自我安全意识,以减少事故的发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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