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原告就医疗司法鉴定做如下补充陈述:
一、关于知情权
1、本案患者在手术前备皮的过程中,已经感到治疗室,亲眼看到了正在为我的妻子剔除头发,我当时就认出是我的妻子,并且恳切的告诉在旁边剪除头发的孔大夫,“她就是我的妻子。赶快救救她啊”。由于当时看到我妻子受伤的样子,我的心情很悲痛,坐在治疗室里就哭起来了!
当时的抢救的医师、护士都是知道患者就是我的妻子,嘴里都在说着“是张大夫的妻子,快抢救”。这说明当时的医师、护士都是知道我们的身份的!
2、我是在交通事故发生前1年到被告医院的;我的妻子是在交通事故发生前半年到被告医院的;我们都与各位医院的同事有良好的交往。不可能是因为来医院时间短暂,其他医师、护士不认识导致的无法告知患者家属的!
3、我们同事提醒各位专家。我的妻子受伤部位在头部,并非面部。受伤后,通过面容时完全可以辨认患者是谁的。不存在在鉴定会上对方叙述的,受伤后患者面目全非、无法辨认的情况!
因此,我们认为,在完全可以认出患者是谁、我当时已经告知当值医师的情况下,医师是完全知道应该告知谁签字和同意的。被告医院没有依法履行告知义务。
二、本案起诉状中确有“经CT检查,做开颅探查术”等等的内容。
这是当时律师在写起诉状时“引用病历记录”上的话的撰写的。并非当事人认同医院已经做“CT检查”的事实!而且从本案的情况看,不做术前CT检查是本案的争议焦点!如果原告认同了已经做过CT的事实,就不存在医疗争议,不会涉诉解决了!
因此,诉状的记录并非我们认同检查的事实,只是为了急于立案,匆匆签字的结果。不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另外,本案发生时间久远、我的身体和记忆都发生衰退。有时无法正确表达自己的想法,希望各位专家谅解!同时也恳请各位专家,依法查明案件事实,公正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