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冰律师:卫生局能够公平的调解医疗纠纷吗?
由于“行政调解”的先天不足,往往造成了医疗纠纷调解的不顺利。甚至给医疗纠纷的解决带来麻烦:
第一、卫生行政部门的尴尬身份
由于发生医疗纠纷的医疗机构,本身就隶属于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他们之间的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老百姓通俗的称呼他们之间的关系是“婆婆与媳妇”的关系。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在处理医疗纠纷案件时,除了处理纠纷外,还有维护医疗秩序。从中调解往往有“护短”的倾向。卫生部门一出面很可能就招致患者及其家属的反对,对于卫生部门提出的建议和意见,也是抱着“将信将疑”的态度。所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医疗纠纷调解的过程中的身份是比较尴尬的,老百姓所讲的“公生信、廉生威”,在医疗纠纷实践中很难得到体现。
第二、居中调解,很难做到居中
当地发生医疗纠纷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的,对于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来说,同样是一件难看的事情。卫生行政部门与医疗机构的心态是相同的。如果医疗机构同意赔偿的,如果是国家公立医院,其赔偿数额,医疗机构与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也有一个内部的分担比例,在这一点上,医疗机构与卫生行政部门的赔偿原则是相同的。所以,由于 “公信力”的问题,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在医疗纠纷调解的过程中,很难做到“居中调解、不偏不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