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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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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手术前告知义务有哪些

发布者:王冰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医疗纠纷 |1074人看过

1、告知不充分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患者在手术前有知情、同意的权利,而作为权利的向对方---医疗机构有保障患者知情权的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应该是充分的、具体的、患者完全可以判断的。

而在本案中,患者虽然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但是,患者在手术前并没有得到来自于手术医师的充分告知!恰恰相反,谈话医师利用患者对于医学术语的无知,将“重睑术”与“眼角与眼眉间皮肤松弛、除皱术”概念混淆,误导患者认为是同一部位,患者出于这样的“误导”,作出“同意手术”的决定!

2、告知程序不合法

按照我国现行的《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医师实施医疗措施,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而在本案中,接诊医师为李伟,而手术同意书上的签字为邓颖。显然,被告医院没有切实履行法规义务,没有保障患者的知情权。甚至我们有理由相信,就是由于接诊医师与手术医师在交接的过程中没有协调好,造成了手术部位不统一的问题!

3、医疗专业术语不是推脱法律责任的原因

从法律角度上讲,医疗美容手术虽然存在专业术语的问题,但是术语的存在,不可以成为医疗机构可以不履行告知义务的理由!恰恰相反,美容机构更应该与患者充分沟通,充分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作为没有医疗专业背景的患者,是不可能一听就明白,一说就知道的!医师对患者知情权的保障就应该是清晰、明了的使患者知道手术的部位和方式。各位专家可以试想一下,如果被告医师在手术谈话时,用一张简单的草图,勾勒几笔手术的部位,就完全可以避免本案纠纷的发生。

从患者对美容手术的要求和描述上看,属于“太阳穴前内部”“外眦外后部”“鱼尾纹”的问题,而被告医院的手术部位为眼睑。与患者的手术要求有差距,这不是一个对于手术部位的理解问题,而是是否尊重患者知情、选择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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