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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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房产纠纷股权纠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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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过程中的房产归属与分割问题

发布者:任海律师|时间:2017年08月03日|分类:婚姻家庭 |348人看过

离婚过程中的房产归属与分割问题

   一、一般情况:

1、这里所说的一般情况,指的是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产,并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情况,不涉及双方父母出资情形。

2、分割原则:均等分割,可以协商房产可归一方,另一方可以获得折价补偿。

二、夫妻双方或一方出资购房:

(一)婚前买房,一方出资的

1、婚前取得房屋产权,房屋落在自己名下,并还清个人贷款或是全款买房的,房屋属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2、婚前已结清全部房款,但婚后取得产权证的,且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仍认定为夫妻一人财产,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3、婚前支付购房首付,并向银行贷款,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实践中将该房屋认定为个人财产,而夫妻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以及房屋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双方平分;而剩余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4、如果产权登记在对方名下。如果没有明确约定,一般属于附条件的赠与。

5、房屋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要求均分。

(二)婚前买房,共同出资的:

1、房屋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要求平分。

2、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可以主张按共有处理。

(三)婚后买房,一方以婚前个人财产出资:

1、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一方名下的,如果是全款买房,属于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分割;如果以婚前个人财产首付,婚后继续还贷的,则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的增值,属于共有财产,离婚可以要求分割。

2、房屋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或对方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三、夫妻双方或一方的父母出资购房:

(一)婚前,夫妻一方的父母出资

1、全款出资,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属于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2、出资首付,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对于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增值,夫妻共有财产;

3、出资首付,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子女名下,除非出资方父母明确赠与对方,则一般情况下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出资首付,产权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则该房屋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具体份额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的等份共有;

(二)婚前,双方父母出资

1、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视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仍应当认定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

(三)婚后,一方父母出资:

1、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是出资方父母对子女的赠与,房屋属于个人财产。

2、产权登记在对方或双方名下的,一般视为对双方的赠与,该房屋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有证据证明出资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

3、一方方父母部分出资,婚后双方共同还贷,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或双方子女名下),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出资部分视为对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四)婚后,方父母出资:

1、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2、产权登记在在双方名下,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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