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为首封法院怠于处置查封财产主要由以下四点原因造成:
一、首封法院案件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约定具体履行期限,某些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导致首封法院不能及时对查封财产进行处置。
二、首封法院案件标的较小,但根据法律规定整体查封房产,出于经济与司法成本考虑,执行中未启动拍卖处置程序。
三、首封法院查封的财产上负有抵押担保物权的,首封法院处置后扣除相应税费,已无剩余财产价值可供分配,当事人请求首封法院暂缓处置查封财产。四、部分案件当事人为规避执行,与首封法院所涉案件当事人达成“默契”,借司法查封逃避财产执行。
对此,实践中处理该事项主要有以下方式:
一、从立法层次上限定首封法院的处理期间,如规定首封法院在特定期限届满不处置查封财产的,则自动转由轮候法院处置。
二、完善人民法院查封财产处置中的协商制度,规范轮候查封法院来函商议程序,赋予首封法院有关处置查封财产权力的让渡权。
三、加大反规避执行力度,完善当事人救济途径,允许轮候查封法院的当事人向首封法院怠于处置查封财产提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