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振律师 时间:2020年04月28日 60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9年11月8日,孙XX到山东某餐饮公司考察,经过该公司员工劝说,加盟了该公司旗下”麻辣烫“项目并成为湖北省省天门市单店合作。签订《商标字号许可使用合同》后,孙XX交纳加盟加费、保证金4万多元,后孙XX参加了简单的培训并选址,餐饮公司未提供其他服务。因发现公司选址不专业,2020年1月中旬,孙XX要求解除《商标字号许可使用合同》并要求返还加盟费用,餐饮公司不同意拒不返还,孙XX多次沟通均没有任何效果,委托律师进行诉讼。
加盟纠纷属于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应当符合商务部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约束,加盟者应当有毁约期限即单方解除权,许可人应该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符合相关的条件,而且该类公司一般不会与加盟者进行和解,且本案中还有特殊情况,合同名称标识是商标字号许可使用合同,经过与法官专业的沟通,才确定本案系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加盟者出现纠纷以后,应当及时准备材料进行诉讼,能最大限度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退还相应的加盟费,该案件进入诉讼程序以后,与餐饮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孙XX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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