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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承包下劳务分包责任认定纠纷案 —— 以 A 公司与甲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为例

发布者:张振律师 时间:2026年06月18日 10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关键词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内部承包;实际施工人;工程款结算;发包人责任;质保金

二、案情简介

A 公司(发包方)将某项目园林景观工程发包给 B 公司(总承包方),B 公司以内部承包方式将工程转包给甲(项目负责人)。甲以 B 公司名义,与 C 公司(劳务分包方)签订物资采购、机械租赁、混凝土销售等系列合同,约定 C 公司以包工包料包机械方式提供铺沥青路、场地清理、土石方运输等劳务施工。

C 公司于 2020 年 9 月进场,2021 年 6 月 30 日工程验收合格,2021 年 12 月 2 日与甲完成工程款结算。后因欠付工程款,C 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甲、B 公司、A 公司及丁(项目相关人员)支付剩余工程款 717937 元及利息。

B 公司辩称其与 C 公司无合同关系,已将工程内部承包给甲,不应承担责任;A 公司辩称已足额支付工程款至 97%,仅剩余 3% 质保金且未达支付条件;甲主张双方为买卖、租赁、劳务混合关系,并非建设工程分包。丁经传唤未到庭。

三、判决结果

1. 甲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C 公司工程款706637 元及利息(以 591987 元为基数自 2021 年 12 月 3 日起算,以 114650 元质保金为基数自 2023 年 7 月 21 日起算,均按一年期 LPR 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2. 驳回 C 公司对 B 公司、A 公司、丁的其他诉讼请求;

3. 案件受理费 12231.61 元,由 C 公司负担 1023.61 元,甲负担 11208 元。

四、案件难点

1. 法律关系定性争议:甲与 B 公司均主张双方为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劳务合同混合关系,否认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核心争议为 C 公司是否为实际施工人;

2. 责任主体认定复杂:B 公司以内部承包为由抗辩免责,A 公司以已付至 97% 工程款、质保金未到期抗辩,需厘清内部承包对外责任、发包人欠付范围;

3. 工程款金额核算:前开区与后开区结算标准不一,奔马机械费无直接佐证,需结合交易习惯与证据综合核算;

4. 利息与质保金起算点:多份合同付款时间约定不同,需统一认定应付款时间与质保金支付条件。

五、张振律师办案思路

1. 厘清法律关系,突破定性争议

1. 以生效判决确认 B 公司与甲的内部承包关系为基础,论证甲以 B 公司名义对外缔约,C 公司提供的是工程施工整体服务,而非单纯买卖与租赁,锁定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

2. 结合结算单、施工记录、微信沟通记录,证明 C 公司实际完成全部施工内容,属于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

2. 切割 B 公司责任,坚守合同相对性

1. 提交内部承包协议、付款凭证,证明 B 公司已向甲足额支付款项,与 C 公司无直接合同往来;

2. 主张 C 公司的合同相对方为甲,B 公司并非适格被告,不应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3. 配合发包人抗辩,夯实免责依据

1. 协助梳理 A 公司付款流水、结算文件、生效判决,证明已支付至结算总价 97%,剩余 3% 为质保金且未达返还条件,A 公司无需在欠付范围内担责;

4. 证据补强,反驳金额主张

1. 核对 C 公司结算数据,指出前开区人工费、机械费计算瑕疵,推动法院按统一标准核减工程款,降低最终付款金额。

六、张振律师的专业体现

1. 精准法律定性:准确区分建设工程分包与买卖、租赁、劳务的边界,结合施工内容、结算方式、工程验收等事实,扭转法律关系定性争议;

2. 生效判决巧用:以在先生效判决确认内部承包关系,固定 B 公司已付款事实,减少重复举证,提升抗辩说服力;

3. 证据精细化运用:梳理付款明细、合同文本、结算单据,精准指出对方工程款计算错误,推动法院核减金额;

4. 责任主体清晰切割:严格依据合同相对性,剥离 B 公司、A 公司的付款责任,实现委托人免责的核心目标。

七、张振律师点评

本案核心在于内部承包模式下的责任认定建设工程分包法律关系定性。实践中,部分主体以物资采购、机械租赁等名义规避建设工程分包规制,法院会结合施工内容、结算范围、工程验收等实质内容认定法律关系。

内部承包中,承包人以公司名义对外缔约,公司是否担责,关键看是否授权、是否实际参与施工、是否欠付工程款。本案中,B 公司已完成付款、无授权行为,故成功免责。

同时,发包人仅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质保金未达支付条件时,不属于欠付工程款,发包人可据此免责。实际施工人主张权利时,应锁定合同相对方,精准核算工程款与利息,避免主体错列、金额虚高导致诉求不被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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