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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中表见代理不成立及总承包单位免责案例

发布者:张振律师 时间:2026年06月18日 10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关键词

建设工程分包、内部承包、项目部章、表见代理、合同相对性、再审审查、总承包单位免责

二、案情介绍

A 公司(发包方)将园林景观工程发包给 B 公司(总承包方),B 公司以内部承包方式将工程交由甲实际施工。甲以 B 公司名义,使用项目专用章与 C 公司(劳务公司)签订材料采购、机械租赁等合同。C 公司完成施工后,因欠付工程款提起诉讼,要求甲、B 公司、A 公司共同支付工程款。

一审法院认定 C 公司与甲成立分包合同关系,判决由甲承担付款责任,驳回对 B 公司、A 公司的诉请。C 公司不服,申请再审,主张:

1. 甲加盖 B 公司项目章,构成表见代理,B 公司应承担付款责任;

2. 内部承包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3. B 公司作为获益方应承担责任,否则显失公平。

B 公司委托张振律师应诉,抗辩:双方无合同关系,甲系内部承包人,无公司授权,项目章非公司刻制使用,C 公司未尽审查义务,不构成表见代理;B 公司已超付甲工程款,不应承担责任。

三、判决结果

再审法院经审查,裁定:驳回 C 公司的再审申请,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正确,B 公司不承担付款责任。

四、案件难点

1. 项目专用章效力认定复杂:合同仅盖项目章,未盖公章 / 合同章,易被主张约束总承包单位。

2. 表见代理对抗性强:再审申请人以 “善意第三人、项目章、相信代表公司” 为由,突破合同相对性。

3. 内部承包对外责任争议大:申请人主张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要求 B 公司担责。

4. 公平原则压力:申请人以 “甲无履行能力、B 公司获益不担责”,易引发价值判断倾斜。

五、张振律师办案思路

1. 坚守合同相对性,切割 B 公司与 C 公司关系

1. 明确 B 公司未与 C 公司签订、履行合同,无付款、结算、履约行为。

2. 提交生效判决,固定 B 公司与甲为内部承包关系,甲非公司员工、无职务授权。

2. 严格否定表见代理,击破核心主张

1. 提出司法裁判 “认人不认章” 规则,项目章系甲私自使用,B 公司未追认。

2. 指出 C 公司为专业劳务公司,未尽审慎审查义务,未要求授权书、未核实印章权限,非善意无过失。

3. 用付款事实证明无获益、无欠付

1. 提交完整付款明细,证明 B 公司已超付甲工程款,不存在欠付,更无获益不担责。

2. 说明垫付农民工工资系行政义务,保留追偿权,不构成债务加入。

4. 法律依据精准对应

1. 依据《民法典》表见代理构成要件,强调需 “权利外观 + 善意无过失”,本案均不满足。

2. 明确 B 公司是总承包方非发包方,不负有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担责的法定义务。

六、张振律师的专业体现

1. 再审程序精准把控:熟悉再审审查标准,聚焦 “事实认定、法律适用” 核心争议,直击申请人再审理由漏洞。

2. 建工领域专业深度:熟练运用内部承包、合同相对性、表见代理、项目章效力等建工纠纷裁判规则,抗辩体系严密。

3. 证据运用极强:依托生效判决、完整付款凭证、超付明细形成闭环证据链,用客观事实推翻 “获益不担责” 的主观指责。

4. 法律逻辑层层递进:先定关系→再驳表见代理→后证无欠付→最后定法定义务边界,逻辑清晰、说服力强。

5. 庭审攻防专业老道:面对 “公平原则、善意第三人” 等舆论式论点,坚持以法律规范与裁判规则回应,不被带偏节奏。

七、张振律师点评

本案是建设工程领域 “项目章≠公司担责、表见代理严格认定” 的典型再审胜诉案例

1. 项目章不等于公司授权:法院坚持 “认人不认章”,仅盖项目章、无正式授权、无公司追认,不能直接约束总承包单位。

2. 表见代理不可滥用:相对人是专业建筑劳务主体,应负有更高注意义务,未审查授权即为有过失,不成立表见代理。

3. 内部承包可对外免责:内部承包人以个人名义开展的交易,在不构成职务行为或表见代理时,由实际承包人自行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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