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关键词
承揽合同、石材采购、工程款拖欠、诉讼时效、付款事实认定、举证责任、违约金调整
二、案情简介
2013年9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货物采购合同,A公司向B公司供应石材,合同暂定总额12417523.99元。合同履行过程中,A公司按约供货。2017年1月12日,双方人员甲(A方)与乙(B方)签订结算表,确认总工程款11055964元,已付款10042925元,尚欠款913039元,另涉质保金10万元。
此后,A公司多次催款未果。2025年7月,A公司人员通过微信与乙联系,乙回复“我们在审核中”。2025年10月10日,A公司提起诉讼,主张B公司支付合同款1013039元(含质保金10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律师费、保全费等。
B公司辩称:原告起诉已超诉讼时效;款项已全部付清;双方未最终结算,不应支付违约金及律师费。
三、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如下:
1、B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A公司合同款1013039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013039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2025年10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B公司支付A公司保全费损失5000元;
3、驳回A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律师费、诉讼责任保险费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334元,由A公司负担2375元,B公司负担6959元。
四、案件难点
诉讼时效抗辩:双方于2017年1月对账,原告于2025年起诉,间隔八年多,被告主张已超三年诉讼时效,需充分论证时效未过。
付款事实争议:被告主张已支付全部款项,并举证两笔支票款项(90万元、601094元)以证明付款总额超合同价,原告否认收到,需通过举证责任分配还原事实。
付款期限不明确:合同对尾款支付约定依赖于“工程竣工验收”“质保期满”等不确定事件,双方均未提供相关时间证据,影响违约金起算时点。
违约金标准过高:合同约定日0.15%的违约金标准(年化约54.75%),需面对法院可能调减的风险。
律师费主张依据缺失:合同未约定律师费、保险费由违约方承担,该项诉请缺乏合同及法律依据。
五、张振律师办案思路
突破诉讼时效障碍:通过举证2017年结算表注明“最终结算数按照公司审核后为准”,证明付款期限约定不明;援引《民法典》第511条,主张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权人可随时请求履行,从而认定时效未起算或未超过。
重构付款事实:针对被告主张的两笔支票款项,指出其发生时间均在2017年1月结算表之前,且被告未能提供支票兑现流向等补强证据,依据举证责任规则,使法院采信原告主张。
合理调整违约金诉请:主动接受法院对违约金起算点和标准的调整,确保核心债权本金获支持,避免因过高违约金影响整体诉讼效果。
保全措施及时跟进:申请财产保全并缴纳保全费,既为执行提供保障,也为争取保全费获法院支持创造条件。
六、张振律师的专业体现
诉讼时效问题精准应对:通过合同条款分析、结算表文字解读、微信催款记录补强,成功化解长达八年的时间障碍,确保债权不因时效而失权。
举证责任运用娴熟:针对被告付款主张,准确援引《民诉法解释》第91条,将举证责任合理分配给被告,并在被告举证不足时锁定有利事实。
庭审应对稳健:在被告自认多笔付款的情况下,通过逐笔核对、时间比对,精准指出被告主张中的矛盾与漏洞。
诉请策略务实:在合同未约定律师费的情况下,未强行纠缠该项诉请,聚焦核心本金与保全费,确保主要诉讼目的实现。
七、张振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长期未结工程款纠纷,诉讼时效与付款事实认定构成两大核心争议点。在长达八年的履行“空白期”内,原告通过保留结算凭证、持续催款记录,为突破时效抗辩奠定了坚实基础。法院对“履行期限不明确”的认定,为类似长期未结的工程款、材料款纠纷提供了重要的裁判思路:即便对账时间较早,若付款条件依赖于不确定事件,且双方未完成最终结算,诉讼时效未必起算。
本案也提醒市场主体:一是在合同履行中应明确付款期限,避免依赖“竣工验收”“审计完成”等不确定节点;二是对于长期未结款项,应保留持续催款证据,以中断诉讼时效;三是在诉讼中,合理的诉讼策略(如接受违约金调整、聚焦核心债权)往往比追求“全胜”更能实现实质正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