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振律师 时间:2023年12月21日 27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6年1月份,刘某与济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一份,约定将平阴县孝直镇某住宅工程转包给刘某,工程地点孝直镇展洼,合同签订之后,刘某按照合同约定开始施工作业,工程已经全部施工完毕,工程造价一千余万元。目前涉案小区在2016年年底已经交付业主使用。但截至2023年8月份,华厦某某公司仍拖欠工程款几十万元未支付,且仍不与刘某进行对账。
案件接受本案当事人委托以后,代理律师及时梳理了当事人提供的内部承包协议、付款情况确认函等证据,根据当事人计算的工程款总额及已经付款情况,计算出了欠款数额。根据案件情况草拟了起诉状,本案立案以后,对被告银行账户进行了查封。
被告华厦某公司得知被诉以后,积极与我方进行沟通。庭前双方根据被告提供的会计原始凭证对涉案项目进行了对账最终双方确认了欠款数额。2023年11月份,原被告在平阴县人民法院签订调解协议,被告按照协议约定支付了全部剩余应付工程款。
建筑工程案件一般涉及周期比较长,案件情况复杂,当事人应在律师指导下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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