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振律师 时间:2023年12月18日 130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2022年2月,马某某与济南德某某公司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加盟代理德某某公司旗下的“德某某”项目,合作区域为陕西省加盟费共计99800元,合作期限3年。合同签订后,马某某向德某某公司支付了99800元加盟费,并开设了一家“仁和熏蒸散德某某康养熏浴康养馆”,经营过程发现德某某公司未经马某某允许授权了其他店面,在马某某要求下德某某公司支付一部分违约金。2023年4月份,马某某发现德某某公司被仁和公司取消了授权,同时仁和熏蒸散也被停售,马某某继续经营面临涉嫌侵权,因此马某某要求与德某某公司解除合同退款,德某某公司不同意。
代理思路:
1、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是否属于特许经营合同,马某某是否有单方解除权,德某某公司是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情况下,马某某是否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2、合同解除后,德某某公司应返还多少加盟费。
代理总结:
马某某与德某某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书符合特许经营合同相关特征,应为特许经营合同。根据商务部的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被特许人享有冷静期,同时特许人应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马某某加盟涉案项目后,已经实际经营并占用德某某公司部分经营资源,因此马某某行使单方解除权可能已经超过合理期限。德某某公司已经无仁和公司的授权,无权再对熏蒸散进行销售,双方约定的裹药床所使用的主要为仁和熏蒸散,德某某公司的主要经营资源已经无法继续使用,因此双方合同已经无法继续履行,马某某的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马某某可以要求解除合同。2023年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马某某关于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同时根据合同的履行情况,酌定退还某某加盟费几万元。一审法院的判决,极大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出现加盟纠纷,建议及时委托律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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