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振律师 08:00-21:00
张振律师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15020001110
咨询时间:08:00-21:00 服务地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行为,应由公司承担法律责任,原告撤诉

发布者:张振律师 时间:2023年10月23日 46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23年7月份,被告关某收到济南市槐荫区人民传票,原告冯某诉被告关某买卖合同纠纷,要求支付货款一万余元。原被告之间没有任何业务往来。

2016年3月初,被告公司因综合因素及突发原因被迫停止正常经营,为避免引起供货商恐慌,被告公司主动通知所有供货商与公司财务人员及业务人员核对应付货款,经双方确认后,由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关某代表公司出具了欠货款证明并制定了还款计划。被告关某出具欠货款证明行为属于职务行为,相应的法律后果也应由公司承担。因此,被告关某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应依法驳回原告对被告关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接受被告委托以后,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欠款事实,被告某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庭审以后,原告当庭撤诉。

张振律师 已认证
执业年限 12
  • 广东知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 执业12年
    • 15020001110
    • 广东知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3年 (优于80.1%的律师)

    • 用户采纳

      266次 (优于99.44%的律师)

    • 用户点赞

      632次 (优于99.79%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25665分 (优于99.69%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43篇 (优于99.93%的律师)

    版权所有:张振律师IP属地:山东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382791 昨日访问量:97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