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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赠与情人钱款礼物,均被追回

发布者:张振律师 时间:2023年08月31日 123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某某女士与周某系夫妻关系2022年初某某女士发现周某与张某某发生婚外情,周某在出轨期期间,多次向张某某转账及赠与物品,转账给张某某现金几万元某某女士多次向张某某索要上述款项,张某某拒不返还。

本案的焦点是周某对张某某的赠与行为是否有效,张某某是否应当向某某女士返还2现金及手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本案中,周某在与某某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张某某存在不正当交往,违背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义务。周某在与某某女士对婚内财产无约定分别所有的情形下,未经某某女士同意,将财产擅自赠与给张某某,违背了法律规定、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原则,周某向张某某的赠与行为,应认定为全部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2023年,某某女士收到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张某某应向某某女士返还现金及手链,当事人的全部诉求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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