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振律师 时间:2023年07月12日 228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23年5月份,杭州某公司收到太原法院传票,山西某公司以接受杭州公司委托进行园林养护为由要求杭州公司支付养护费用,根据山西公司提供的证据显示该项目相关合同均未加盖杭州公司公章,且相关的付款也均没有杭州公司,杭州公司与山西公司之间不存在直接的业务往来,双方之间不存在委托合同关系。本案一审开庭时,主审法官明确向原告进行了释明,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杭州公司与山西公司存在合同关系,山西公司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山西公司应追加相应的被告,开庭以后,山西公司主动撤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证据规则的规定,一般案件谁主张谁举证,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应举证相应的事实,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当事人在提起案件诉讼时,应充分考虑和评估案件的法律风险,指定合理和有效的诉讼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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