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振律师 时间:2022年11月08日 99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20年7月,刘某以杭州某绿化公司名义与河南某工程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签订以后,河南某工程公司负责施工,施工完毕以后,双方未结算工程款,并对工程款数额产生争议,河南公司将杭州某绿化公司诉至法院。
本案中,虽然合同甲方处写的是被告杭州某绿化有限公司,但并未加盖杭州某绿化公司的公章,刘某并不是杭州某绿化公司员工,公司对上述行为并不认可,且工程款付款方均系刘某,与杭州某绿化公司并无关系,因此该案也不构成表见代理。在杭州公司以上述理由作出答辩以后,河南某工程公司依法追加了刘某为本案被告,最终一审法院驳回了河南某工程公司对杭州某绿化公司全部诉求。
作为一家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单位,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应严格做好内部管理,防止有个人未经公司同意以公司名义签订任何合同,造成公司重大经营风险,在出现纠纷时,应及时应诉,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12年 (优于79.34%的律师)
266次 (优于99.41%的律师)
632次 (优于99.78%的律师)
110727分 (优于99.68%的律师)
一天内
70篇 (优于99.67%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