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李某与樊某在工作中认识,在2019年1月至2021年1月期间,樊某因个人资金周转需要借用李某个人名下信用卡,截至2022年1月份共产生欠款二十余万元。2021年6月底,樊某因无力进行偿还,将卡归还李某,李某自行将欠款还清。
李某多次要求樊某偿还信用卡欠款,樊某以各种理由拒不偿还,并认为借用信用卡刷卡是违法的,其可以不用偿还。李某在万般无奈情况下,只能委托律师起诉维权。
接受本案当事人委托以后,律师及时指导当事人让借用人核对了欠款数额并出具了欠条,固定好了借款证据,虽然庭审中借用人辩称系他人用卡及合伙做生意,其不应承担还款责任,但一审法院还是支持了李某主张的还款数额。因套用信用资金对外转借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一审法院认定合同无效,对李某主张的利息主张没有支持。
律师建议,出借信用卡行为本人是违法的,也是国家法律禁止的,不要将信用卡出借给他人,否则相应的民事和刑事法律风险都将由出借人承担,还要承担欠款追不回和信用受损风险。如果你已经将信用卡出借,且已经出现逾期,最好将信用卡及时收回,并对信用卡欠款数额进行核算,让借用人出具欠条或借条,防止借用人后期不认账,造成经济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