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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以后,对方不支付孩子抚养费,是否可以要求履行,是否可以要求增加孩子抚养费

发布者:张振律师 时间:2022年05月10日 84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王某的父母于2015年离婚,离婚时双方约定婚生子归女方抚养,男方支付抚养费1000元每月。离婚以后男方与女方还一直在一起生活,2020年双方彻底分开生活,期间男方没有单独再给女方支付王某的抚养费,自2017年至2021年期间,王某的课外辅导、兴趣班等花费二十余万元,相关的费用也一直是由女方在承担,后来女方跟男方主张孩子的抚养费,男方拒绝支付。那这种情况下,王某是否有权要求父亲支付抚养费,这些额外的花费是否可以要求父亲承担,又能不能要求父亲提供支付抚养费的标准呢?

答案是肯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以后,子女由一方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期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因此,王某的父亲有义务按照离婚协议约定向王某支付抚养费,其中共同生活期间一般视为共同抚养,可以不再进行支付,但自男方跟女方解除同居关系以后,男方还应该继续支付,对于王某教育辅导、兴趣班的较大支出且男方也知情,其应该承担一半,同时经过六七年时间以后,经济和消费水平已经发生了较大的变化,王某的抚养费也应该进行调整,最终法院将王某的抚养费调整为每月1700元,维护了王某的合法权益。

再此提醒,在起诉之前,一定要提前准备好孩子花费和支出、对方收入的相关证据,为案件胜诉奠定事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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