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振律师 时间:2021年09月26日 151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9年5月22日,某某公司与某某医院签订《LED电子屏购销合同》,就LED室外P8全彩显示屏订购和安装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合同签订后,某某公司就按照合同要求进行备货,并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将LED模组运到现场并交付给某某医院全套正规产品资料;设备安装调试完成以后,2019年7月18日某某公司向某某公司出具了项目验收单,证实在2019年7月17日涉案电子屏已经安装调试完成的事实。
因某某医院在一直未使用涉案设备,导致后期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质量问题,某某医院在不让西米公司进行售后维修的情况下,单方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已经使用的设备,要求返还设备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一审法院驳回了某某医院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合同解除应当符合合同约定或者具有法定解除权,本案中某某医院在没有约定解除权和法定解除权情况下,单纯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在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且可以继续质保情况,要求返还设备款没有任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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